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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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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又称环保“三同时”验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如未通过环保验收而投入运行,则由环保主管部门处以5~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企业竣工环保验收,是后续的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年检、上市环保核查等手续的前提,对于企业来说,竣工环保验收是企业环保工程取得主管部门阶段性认可的一项手续。

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