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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调查与土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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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厂区场地环境调查初步调查报告项目公示(1)

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厂区场地环境初步

调查报告项目公示 






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康”)隶属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正式投产,公司总资产15亿元,占地总面积12万m2(约180亩),主要产品为维生素C。调查地块位于石家庄东北部,厂区中心坐标为北纬38° 3'59.67",东经114°33'1.97"。厂区东侧为紫晶悦城东北区,南侧为石德铁路(厂区围墙距石德铁路10m),隔铁路为紫晶悦城,西侧为北翟营村,北侧为亚龙花园居民区。厂区内的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并搬迁,部分报废设备尚未拆除,建筑物尚未拆除。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提出的“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环境保护部《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明确要求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被收回用地后,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受业主委托,河北伟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该地块场地污染调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我单位接收委托后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该场地进行了现场勘探、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了深入分析,编制完成了《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厂区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方案》,经入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并取得检测数据后,我单位根据检测数据,按照国家导则,编制完成了此《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厂区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报审版)》,2017年10月15日,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组织召开了该项目专家会,会后根据专家意见(见附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此《调查报告》。

1.现场采样和检测

本次初步勘探采样工作使用SH-30型和手工钻,共设计土壤钻探采样点46个,土壤采样深度17m。采集土壤样品257个,其中平行样24个,送样测试分析173个,其中平行样21个。检测因子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总石油烃(TPH)、多氯联苯(PCBs);其它污染物:甲醇。

本次钻探过程进行了地质地层记录,一层为杂填土,厂区内该层土普遍分布,埋深0.6-1.9m;二层为粉质粘土,埋深0.6-5.4m。三层为粉土层,埋深为3.1-11.5m,部分区域存在粉黏土夹层,第四层为砂层,埋深位10.4-17.7m,第五层为粉质粘土,埋深17.7-26.0m,第六层为中砂层,埋深26-29m,第七层为中砂卵石,埋深为29-40.2m,第七层为粉质粘土,埋深为40.2-41.3m,第七层为中砂卵石层,埋深为41.3-68.4m。本次调查土壤钻孔深度深达17.0m。

本项目采样工作均由河北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采样技术人员根据我单位制定的采样方案要求进行。本项目采集的所有土壤样品全部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或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河北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并提供了全部检测样品的检测报告。

2. 场地土壤检测结果分析

调查地块内对疑似污染源点土壤钻探及采样测试结果表明,本厂区关注的污染物甲醇、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TPH均未超标,各因子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本次土壤环境调查所选用的筛选值,无需启动风险评估。

3. 场地调查结论

由于场地土壤各检测因子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相应的筛选值,无需启动风险评估。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环保部HJ25.1-2014),场地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根据监测结果分析,本场地达到居住用地标准,因此本场地可作为居住用地,可用来建设住宅及相应服务设施。



委托单位: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

联系人: 袁立国

联系电话:13331376929

评估单位:河北伟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0311-85138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