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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石家庄外国语学校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石井乡石井村村南,山前大道以北,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7′10.45″,北纬38°6′4.30″,地块面积100770.31m2(约151.15亩)。调查地块北至石井村地,东至石井村地,南至山前大道,西至北薛庄村地。
调查地块原为石井村和北薛庄村集体土地,土地性质为农用地,用于种植玉米和小麦,地块规划为教育科研用地,北外附属石家庄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获得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冀(2019)鹿泉区不动产权第0002065号)和石家庄市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185201900011号)后,在调查地块内开工建设了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石家庄外国语学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5层教学楼8栋、5层宿舍楼4栋、7层行政综合楼1栋和3层食堂1栋、3层国学馆1栋、2层音体馆、3层幼儿园及附属设施,除行政楼和食堂区域有地下车库外,其他区域均无地下设施。目前调查地块内整体建筑已基本完工,主要进行装饰收尾阶段,仅西区4栋教学楼和2栋宿舍楼全部建设完成并进入试运行阶段,约有教师、学生上百人在西区进行教学活动。
调查地块规划为教育科研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31日)中,“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石家庄外国语学校地块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2022年4月,受北外附属石家庄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河北伟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该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在对资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基础上制定了调查方案并于2022年4月28日和4月30日委托石家庄沐飞勘察施工队和河北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地质勘查和现场采样工作,并对采集的32组土壤样品和4组现场平行样进行了样品检测分析,检测结果显示,土壤中的45项基本因子和14项有机农药类(《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7项重金属、27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和14项有机农药类)检测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最终按照国家导则要求编制完成了此《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石家庄外国语学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于2022年4月28日至4月30日进行土壤样品现场采集,地块内共布设了16个土壤采样点,由河北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集了32组土壤样品和4组现场平行样,并进行样品检测分析。检测因子包括pH、45项基本项目(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14项有机农药类,共计60项。
重金属和无机物:砷检出浓度范围4.42~14.1mg/kg;镉检出浓度范围0.05~0.18mg/kg;铜检出浓度范围15~26mg/kg;铅检出浓度范围10~19mg/kg;汞检出浓度范围0.01~0.167mg/kg;镍检出浓度范围22~36mg/kg;六价铬均未检出。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均未检出。
根据检测报告统计分析结果,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本地块土壤样品中45项基本项目和14项有机农药类全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
本项目地块作为中小学用地的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土壤检测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各检测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地块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并用来建设相应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