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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天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区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项目公示

1.1 效果评估结论

根据本工程施工单位-河北伟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竣工报告》,本工程于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进场施工准备后正式开始对污染土进行修复施工,并于2020年11月28日完成现场全部污染土的修复治理工作,2020年12月10日完成现场废活性炭的收集工作。本次污染土壤修复工程选用的修复技术为原地异位常温解吸技术,总体开挖量为20173m3(实方),其中修复土壤8138m3(实方)、清挖非污染土壤11985m3(实方)、清挖及处置建筑垃圾共计50m3(实方),均暂存于地块各暂存区区域。未来将原地块综合利用,不可运出地块。修复施工全程受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修复范围、施工工程量满足《修复方案》要求。

本工程环境监理单位为河北大美环境修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复效果评估单位为河北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修复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报告、环境监理单位提供的环境监理工作报告以及我单位修复效果监测结果,并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得出该修复工程修复效果评估结论如下:

1、该修复施工单位依据《石家庄中天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区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对该地块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土方量,依据规定的修复工艺和技术要求,完成了该地块污染土壤修复工作。

2、施工期间,通过对环境要素的识别,对水环境、环境空气、噪声环境、固体废物环境,施工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环保控制措施,施工过程中的环保设施健全,环保措施落实总体到位,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较到位,总体满足方案中规定的管理要求,有效地降低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3、修复实施过程中,环境监理单位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有效保障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完成、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保障了土壤修复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控制。

4、依据施工方自验收检测结果,以及本单位编制的《石家庄中天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区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修复后土壤样品中目标污染物的浓度均达到《石家庄中天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区污染地块修复方案》中提出的修复目标值,达到了修复方案要求,建议移出《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1.2 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修复工程结束后至土地开发期间,基于地块内暂存土堆及深基坑的安全考虑,修复效果评估专家评审会结束后土地使用权人石家庄中天化工有限公司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安全回填工作,并于回填工作结束后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2018)、本地块的修复方案及地块修复施工实际情况,本项目后期需要对地块现有基坑、修复后土壤现场的暂存、回填及后期再利用过程等提出相应的后期环境管控建议,管控措施的落实由业主单位自主进行。

1.2.1 回填工作前地块现有基坑及土壤暂存建议

修复工程结束后,修复后土壤将暂存于地块内暂存区,地块使用权人应对地块进行严格管控,采取对堆土区及基坑区增设安全围挡及醒目标识、对厂区进行封闭管理,防止外来人进入等工作。

修复结束后地块内修复后土壤、非污染土壤及建筑垃圾均暂存于堆场区内,两处基坑为苫盖状态,在修复后土壤回填前为保证暂存过程中不发生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应做好相应环境管理措施如下:

①防尘措施建设:堆场区内暂存的修复后土壤、非污染土壤、建筑垃圾及基坑底部均应在利用前压实后覆盖防尘网,防止扬尘的发生和降水对修复后土壤及基坑底部的直接淋洗,造成二次污染的产生。

②暂存区排水设施建设:对暂存区修复后土壤堆体四周及基坑外围设置地上式截排水沟,围堰高度不低于20cm,防止降雨产生地表径流对堆体及基坑内的冲刷。

③暂存区及基坑安全防护措施:对暂存区及基坑四周设置防护围挡,并设置安全标识牌,避免闲杂人等靠近堆场区造成可能存在的不必要伤害。分别在各暂存区及基坑周边显眼位置设置标识牌,告知堆存土壤及基坑的具体信息。标识牌内容应包含:土壤类型、方量、修复时间及基坑深度、通过验收时间等信息。

1.2.2 地块内暂存土壤及基坑安全回填建议

修复工程结束后,基于地块内深基坑的安全考虑,土地使用权人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尽快对地块内基坑进行安全回填处置,主要内容为:为便于修复后土壤的管理,建议将修复后土壤全部回填至B区(0-11m)基坑内,压实后表层覆盖非污染土(充填修复后土壤8138m3,压实后上层预计可填充约2.5m厚度的非污染土壤,非污染土预计填充方量约6763m3);对A基坑(0-6m)暂回填非污染土壤及建筑垃圾并压实(预计充填非污染土及建筑垃圾共计4872m3)。整个回填过程建议参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规定进行。

后期地块实际建设开发利用时应结合地块实际情况,对B区内回填的修复后土壤在尽量避免二次扰动的条件下进行原地块内合理利用。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在该部分土壤回填过程中应对转运、回填施工均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及防止二次污染措施,合理进行土壤使用流转并报备主管部门监管,确保地块内修复后土壤的合理使用。

回填工作完成后地权人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施工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修复后土及非污染土、建筑垃圾回填位置及方量、夯实措施及程度、环保措施、各类土壤回填后标高情况等。

1.2.3 再开发施工过程建议

1、后期地块开发建设计划应根据本方案合理控制修复后土壤回填区使用情况,尽量避免回填区土壤二次扰动,确需移出部分土壤,则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受其监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若修复后土壤需外运至其它地块,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浓度作为评估标准,保证运输过程及利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确保接受地环境安全。

3、本项目地块内暂存的修复后土壤在后期再利用过程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施工总结报告。修复后土壤再利用过程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清挖深度及剥离修复后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