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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民政化工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项目公示

1.1 项目概况

邯郸市民政化工厂位于河北省邯郸和平路东柳大街交叉口西南侧,北侧为居民区,西侧为消防队,南侧为中柳林社区,东侧为居民区。地块中心坐标为北纬36°35'55.36",东经114°31'45.45",占地面积5334m2(约8亩)。该地块在建厂之前为果园,20016月建成投产主要进行粗甘油的提纯,2005年停办公区于2007年出租外来务工人员,用于生活居住。生产区自停产后处于闲置状态;原料罐及成品罐内物料已清空,目前地块内生产车间压滤机、锅炉房烟囱、罐区与生产区的架空管线已拆除,其他建构筑物及生产设施尚未拆除。

1.2 地层岩性与采样工作量

本次钻探过程进行了地质地层记录,**层为填土,埋深约为0-1.3m;第二层为粉土,埋深约为0.5-3.0m;第三层为粉质黏土,埋深约为1.0-3.8m;第四层为粉土,埋深3.0-5.8m;层为粉质黏土,埋深3.4-6.5m。本次调查土壤钻孔深度*深达7.5m

本次勘探采样工作采用冲击钻,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33(含3组平行样),地下水样品4组(含1组平行样)

本项目采集的所有土壤及地下水样品全部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或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河北升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并提供了全部检测样品的检测报告。

1.3 地块污染状况分析

7.1.3.1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分析

根据检测报告统计分析结果,本地块所采土壤样品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在所有点位均有检出,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均未检出,有检出的各项因子的浓度皆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城市建设用地的**类用地筛选值

7.1.3.2 地块地下水污染状况分析

根据检测报告统计分析结果本地块地下水样品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氨氮﹑锰有检出且超出本次选用的筛选值。其中生产区耗氧量、氨氮指标轻微超标,且相对对照点数值偏大,可能受生产活动影响;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超标的主要原因为区域地质结构影响。通过查阅企业环评资料、邯郸市环境质量公报(2019)和《邯郸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调查地块同属邯郸市丛台区)得知城区地下水总体Ⅳ类水质,较差级别,属无机盐类污染,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超标,与区域地质结构影响有关。本地块位于邯郸市主城区,区域已实现集中供水,且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深、浅层地下水禁采区,地块内地下水禁止开采使用。

1.4 地块调查结论

根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分析结果,该地块不存在环境风险,无需进行详细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地块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本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使用,并用来建设住宅及相应服务设施。

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地反应地块相关情况,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地块内生产车间压滤机、锅炉房烟囱、罐区与生产区的架空管线已拆除,其他建构筑物及生产设施尚未拆除。在后续拆除过程中,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生态环境部2017年第78号公告)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活动进行前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 ;拆除活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方案;拆除活动结束后,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在企业拆除过程中如果造成二次污染,立即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其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