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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八则回复汇编 (11月27日)

 

  来信:
      根据《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为重点管控和污染防治对象,特此请教:
      1、对于非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是否需要申请总量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2、重点行业中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是否包含以金属状态的有色金属(不含灰渣状态的有色金属)为原料而生产合金锭或铸锭的项目?比如以废杂铜为原料熔炼后铸锭的项目是否属于重有色金属冶炼业范畴?
      回复:
       一、根据《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国家对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非重点行业新、改、扩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但若项目所在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有非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应执行相关要求。

     二、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类别说明对生产活动的描述及《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进行判定。以金属状态的有色金属(不含灰渣状态的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合金锭或铸锭的项目,应属于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以废杂铜为原料的生产项目,如其生产活动包含通过熔炼、精炼、电解等工艺提炼有色金属的生产活动,应属于有色金属冶炼业。 

      关于新《公参办法》公众意见表问题的回复
       2018-11-27
      来信: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问》,2019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参办法的规定。
      确定2019年1月1日报批的项目,需要提前按照新的公参办法来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报批时符合新办法的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7月16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公开信息包括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而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请问目前是否已经制定了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如果暂未制定的话,那么目前承接的,且确定为2019年1月1日后报批的环评项目是否可以沿用之前的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         
     回复: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2018年10月,我部印发《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正式发布了公众意见表,相关文件请在我部网站查询下载。

 

       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
        2018-11-27
         来信:
        1、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废水、废气均有),是否一定需要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呢?
        2、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设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未明确指出,是否只需每年对其做校准,以保障设备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呢?
        3、对于刚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比对后才能使用呢?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校准合格即可使用呢?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