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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也意味着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的废止。
相比旧版《细则》,我们可以看到新修订的《细则》在对监控化学品的建设和生产管理、经营和使用管理、进出口管理、数据申报和保存、国际视察及国内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在监控化学品的申报流程、期限以及国际核查等诸多地方都进行了完善与细化,那么,此次新修订版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
《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原《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
二、细化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关于成员国要宣布其监控化学品相关活动和数据的要求,《细则》完善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同时,增加了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保存要求和保存期限等制度,并规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相关记录移交地方主管部门存档。
三、增加了国际视察的相关制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监控化学品的国际视察制度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细则》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国际视察”的定义、接受国际视察的企业范围及相关义务,规定了地方主管部门应当为国际视察提供交通等方面的保障等内容。
四、细化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
《细则》完善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在生产、使用、销售、转产停产等环节应当遵守的相关制度,如“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等。
五、设立利企便民相关制度
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工作涉及很多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数据,为了更好体现利企便民精神,《细则》基于目前实践情况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相关企业通过数据申报系统定期填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