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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遏制臭氧上升势头,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7年9月13日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和能源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方案明确提出了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要求。各地应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 O3 污染和 PM2.5 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
2016年2月24日河北省发布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标准中明确了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医药制造、有机化工、印刷等11个行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浓度限值。
三、我市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落实错峰生产是怎么安排的?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市按照“强化深度治理治本、强化夏秋季错峰治标”原则,在2018年3月29日制定印发了《廊坊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重点行业落实“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从而有效降低了臭氧(O3)污染的生成影响,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具体要求为:一是强化深度治理治本。加快推进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治理进度,严格按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工艺进行整治,确保长期稳定低于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以下简称“省地标”)要求。二是强化夏秋季错峰治标。针对我市夏秋季O3高发的污染特征,对未按本方案完成治理的重点企业实施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时段为5月-9月,在易形成臭氧的高温时段(10:00-16:00)停产。三是逐步淘汰落后治理工艺。对处理效率较低、运行维护成本高不具备环境经济效益,无法保证稳定高质量处理VOCs的处理工艺实施逐步淘汰。对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光氧催化处理工艺、处理易燃易爆VOCs使用的低温等离子处理工艺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四是严格涉VOCs重点行业环境准入。严格限制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将VOCs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倍量削减替代。
同时按照2018年4月23日市大气办印发的《关于尽快制定涉VOCs、氮氧化物行业企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VOCs和氮氧化物污染防控作战工作方案。
1、为继续有效控制汽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巩固市主城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成果,由市交通局与市环保局联合印发了《廊坊市主城区汽车维修企业复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汽车维修企业污染整治验收工作有序进行。方案明确了汽车维修业钣喷复工需满足的条件,一是安装好的VOCs治理设备。通过整治达到治理标准并能够提供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污染源检测报告》;能够长期稳定达到《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杜绝露天喷漆,所有喷漆工作必须在烤漆房进行;二是环保手续齐全;三是具备合格的危废贮存间,危废出入库记录数据准确;四是能够提供与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危废处置协议,确认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通过电子联单进行危废转移。
2、根据2018年5月23日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廊坊市夏秋季成品油经营企业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廊商执法字[2018]10号)要求,5月22日起对市主城区加油站实施错峰卸油,市主城区加油站每日6时至23时禁止卸油,卸油过程不得出现渗漏、滴油现象。人口密集区7家加油站实施错峰售油,每日10时至18时全面停止售油,发现不按要求错峰售油、卸油的一律停业整顿。
四、VOCs企业深度治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深度治理工作开展以来,部分企业存在等待观望情绪,仍存侥幸心理,未按照深度治理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宁可错峰生产也不积极主动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部分企业未实施深度治理,且未按要求实